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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追究股东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在实际经营中不规范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故意攀附他人知名注册商标,移植他人品牌故事,注册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企业名称等,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有的公司则专门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专门印制盗版书籍、光盘。这些公司“以侵权为业”,而对于具体实施此类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等是否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呢?
侵权法主要着眼于行为和行为人,公司本身实际并无意思能力。所谓的公司意志,是法律拟制的产物。从侵权法的发展历史看,公司雇员侵权本应由其自担责任,后来发展到若员工与公司有足够紧密关联的行为则其侵权责任由公司承担,即所谓的替代责任。对于以过错为基础的侵权责任,由公司和实施加害行为的员工共担。只有在合同诉讼中,合同一方为公司,其员工为代理人,合同责任由作为被代理人的公司承担,员工可置身事外。
事实上,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追究公司实际控制人、知情员工等人的责任,理论上并无多大障碍,难度在于取证,因为必须提交证明过错的相关证据。在大部分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实施侵权行为,如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以及股东、员工对于其所实际从事的活动性质具有明确的认知,此时公司只是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如果依据公司人格独立理论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理论,则实际侵权人可逃脱法律责任,公司实际上承担不了责任,同时这些实际侵权行为人还可继续注册公司作为掩护从事侵权行为,很难从源头上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
在显性知识产权侵权(如生产销售假冒知名注册商标商品、盗版书籍)的案件中,由于参与者(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经理、员工等)均知情甚至明知故犯,其侵权故意明显,可将这些知情参与者均作为被告。因上述知情参与者实际上都是具有主观过错的加害行为人,知情参与者在整个侵权过程中是相互配合的关系,都对最终的侵权结果投入了不同形式的资源,因此可根据其各自的故意程度和侵权获益,确定不同而又合乎比例原则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