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
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进入企业信息填报栏目,通过《简易注销公告》专栏,按照提示说明,下载并认真填写《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后(注:《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为固定格式,企业不要自行填写《承诺书》),将填好后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通过扫描或拍照上传,完成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为45日。
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及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超过公告期,公示系统不再接收异议。
注:公告期结束后,企业须在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申请。逾期登记机关将不再接受企业申请。
(二)申请
公告期结束后,企业须在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申请。提交材料包括:
1、《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注: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