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的“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
注意: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的“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陈诉理由。
(二)企业可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申请,或者撤销简易注销公告。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对存在适用简易注销程序限制条件或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不予受理,并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不存在适用简易注销程序限制条件和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当场予以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注意: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次简易注销,企业可以从提交简易注销公告开始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撤销后不能再提交简易注销公告、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