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或者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
(二)审查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三)受理
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材料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四)决定
(1)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3)企业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将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4)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将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5)企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将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