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手续的
债权人可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列为被告主张权利。
2、股东或第三人在办理注销登记时作出债务承担承诺的
在办理公司注销手续时,股东或第三人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债的加入,具有债务保证性质。债权人可据此要求作出承诺的股东或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当然,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股东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公司的,股东仍需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