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
1、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也没有补充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
2、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