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其中实物不超过20%
2、从事担保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国家发改委认可的从业资质,或具有2年以上从事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主要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5年内无经济型犯罪记录:
3、有科学、规范的风险控制制度和相应的内部风险控制机构: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经营范围不得涉及银行及非银行的金融业务;
6、不得以会员制募集担保资金;
7、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流程:
(1)、设立注册资金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
→申请人(法人、自然人)到工商部门预核名→以经工商部门批准预核名的信用担保机构名义,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的申请受理审核(中小企业处)→报委领导审批→下达批复→申请人
(2)、设立注册资金一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或跨省区经营的担保机构:申请人(法人、自然人)到工商部门预核名→以经工商部门批准预核名的信用担保机构名义,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成立信用担保机松的申请→受理→初审(中小企业外)→报委领导签发→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转批复(市中小企业局)→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