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公司的工程款付给谁
一般来说,工程款给予的对象是有权就工程款拖欠问题提出诉讼的主体人物。
(一)工程转包的诉讼主体
1、转包后发生拖欠工程款纠纷的处理:
(1)转包时,经发包人同意的,属于法律规定的合同转让:应将实际施工人列为原告,发包人列为被告,合同承包人不列为当事人。
(2)转包时,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实际施工人是原告,承包人是被告;发包人一般不列为当事人。
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给实际施工人后,发生质量纠纷处理:发包人是原告,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员是共同被告,共同承担质量方面的连带责任。
(二)工程挂靠的诉讼主体
1、工程欠款纠纷。
应当以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单位为共同原告。若被挂靠单位不愿起诉的,实际施上人可单独起诉。
2、工程质量纠纷。
应当以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被告;两单位对质量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联合承包的诉讼主体
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则其他联合方应列为本案共同原被告。
(四)合作建设,合作开发的诉讼主体
若合作方对合作标的享有共同权益的,且合作一方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纠纷而诉讼的,其他合作建设方为共同原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