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之间发生纠纷的,一般以争议双方为当事人。
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争议的,股东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应当以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的为原告,以公司为被告。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列争议双方为诉讼主体,必要时公司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