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的区(县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初审;
(二)通过其他按照特定行业管理规定应完成的前置性审批。
办理程序到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并领取回执——到受理窗口领取批复文件——到受理窗口(或批复文件指定的外经贸主管部门)领取批准证书――申请人到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有关补充(修改)材料的要求。
二、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2、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3、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5、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6、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另有规定及审批机关认为必须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