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三)、合伙企业的债务;
(四)、退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