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
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
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
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
4、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