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清理与清算本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8、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四)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及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的比例分配。
(五)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
(六)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七)股东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