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出资可能承担什么责任
1、对公司应承担的出资义务;
有关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如公司发现所出资的实物实际价值显著低于评估价格(或章程所定价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1规定,公司有权要求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且可以要求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另对于股东作为出资的财产存在权利或物的瑕疵,致使财产价值显著降低或公司无法实现此财产价值时,依据公司法第31条规定的精神,公司也有权要求出资股东补足差额,并要求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举例说明:假设上述案例中王某以一套机器设备作价25万元出资,出资后,公司发现这套机器设备作价入股时的市场价格仅有15万元。此时公司完全可以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补足差额,并且可以将刘某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2、对已出资股东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出资义务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出资是公司法上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出资是股东之间的合同义务。在有限责任公司,数人(自然人或法人)相约共同出资成立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对其他当事人的承诺,按约向公司交纳出资。
3、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1)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承担无限责任
股东虚报注册资本、虚填出资、瑕疵出资,致公司实际资本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新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应认为该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各出资人之间为合伙关系。如公司的资产不足清偿对外债务的,由设立时的所有股东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如股东瑕疵出资如抽逃出资后,公司实际资本额达不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则所有股东承担无限责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规定:公司实有资本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各出资人均不具有合法的股东资格,出资人之间为合伙关系)。
(2)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报注册资本,虚填出资致公司实际投入的资本达不到注册资本,但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如企业资产不足清偿债务的,由出资未到位的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3)瑕疵出资在差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如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价额,公司股东应在投入公司财产的实际价额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差额范围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时,依法已缴纳了出资,当公司成立后,出资人抽回,公司空壳运转,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股东应在所抽逃的资金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4、行政责任
公司依法登记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一个主体,公司股东即应根据登记的内容履行出资义务,以保障公司资本之真实和充实;没有适当履行法定的出资义务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他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