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人民法院在处理盈余分配纠纷时,既要考虑到公司的自治,也要考虑到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如果不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情形,人民法院通常不应干预,但如果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于压榨中小股东的目的不分配盈余,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一直不分配盈余具有主观上的恶意,构成“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此种情况下即使股东会没有做出盈余分配的决议,股东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进行盈余分配,亦可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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