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在未缴足认缴出资或是出资不实的情况下,一般对公司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时未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在公司成立后亦未补足出资,导致该公司与供货人签订供货合同并收到货物后,无能力支付货款。在法院判决其支付货款并执行该部分货款时,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严重侵害了供货人的合法权利。因此,股东对该笔货款应在其设立公司时认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