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虚假出资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到位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欠债当然也不能无故追加股东为连带偿还人,要追加股东为连带偿还人的话,司法实践中可以选择的处理方法基本上都是起诉。因为股东如果没有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的话,也不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