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资金用于企业活动,而不是用于个人支出的,不应认定为个人非法占有。
(2)部分用于个人消费,应认定为贪污。
(3)将资金集体私分,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
(4)部分用于为单位谋利而给有关单位和个人好处的,是单位行贿。
(5)如果是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经手人单独设立的“小金库”,其他人员都不知道,也没有将资金用于公务活动,但是其中一部分已经被用于个人支出,未使用部分也由个人持有,可认定为贪污。如某国有公司技术部经理林某收到客户返回的信息费8万元,隐瞒不报,用其中5万元偿还个人债务,另外3万元存放在自己家中,由于这部分公款没有用于公务活动,故应认定为个人非法占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