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合伙关系;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50500元;
三、挖掘机作为合伙人共同财产,待折价后,其价款先用于抵偿原告的出资及利息,结余部分归合伙人共有(若①挖掘机的折价款、②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以及③原告已经取得的收益等款项累加起来也不足以抵偿原告的出资款及利息,直接判令挖掘机归原告所有)。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合伙协议的签订系各合伙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