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应承担的责任为出资认购公司股份或认缴的出资额。也就是当公司无力偿还外部债务时,股东的责任也只是认缴出资额的有限责任。
二、股东对认缴出资额有足额缴纳的责任。股东对认缴的出资额应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额度足额缴纳,不得抽逃出资,股东有履行据实支付认缴出资的义务;在公司清算或破产时,股东认缴但尚未实缴的出资,属于公司财产,股东应补缴出资额并用于清偿公司对外的债务。
三、如果公司股东,在公司经营期间,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侵占公司财产,则股东应承担全部返还的责任。比如,股东长期占用公司资金不还,则有偿还的责任。再比如,股东挪用公司资金做证券或期货方面的投资,如果投资失败,可能会血本无归,或许还会连累公司的整体资金运营。
四、股东承担公司对外借款的连带责任。公司在经营中因业务发展的需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会要求公司提供实物担保的同时,需要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如果公司无力承担这部分贷款,则股东需要承担这部分贷款的保证责任。
五、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无限责任。企业的组织形式如果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那么当企业无力偿还企业债务时,股东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还有一人有限公司,虽然也是有限公司,但如果公司与股东的财务分不清,即企业=老板。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当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其公司的财产与个人的财产是独立的,那么公司的股东也需要承担连带债务责任。
总之,公司对外债务偿还的责任应该由公司承担,但如果股东存在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侵占和挪用公司资金、债务担保等情况下,股东也需要承担公司的债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