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无论是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都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方可能生效。因为此时将导致合伙人的增加即第三人加入到合伙企业之中,合伙的信任关系受到影响,可能影响到合伙企业存在的重要基础。但是,根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合伙人对此种情况可以作出特别约定,《合伙企业法》也明确,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可以作为合伙人向第三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特殊生效情形。
3、合伙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赋予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从法律效果来讲,是将其受让合伙人出让财产份额的顺序处于优先于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位置。
4、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处理。合伙人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其他债权人设定权利质权,但是由于质权的设立可能导致其财产份额的转让(如在主债务不能履行时),所以《合伙企业法》对以合伙财产份额出质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即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