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的书面文件。律师事务所如何做好国有产权转让法律服务,在哪一阶段介入到产权转让工作,法律意见书在国有产权转让中的作用如何发挥,本人结合工作实践,提出以下意见。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时间和律师介入产权转让工作的时间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由此可见,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应当是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出资企业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之前出具,它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出资企业,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重要依据。然而,在目前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实践中,许多转让方是在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公开转让信息的有关文件时,才知道或才想到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只好临时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而此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出资企业已经作出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决定或者批准。此种做法实际上是不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的。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出资企业决定或者批准转让行为时应当审查法律意见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保证转让行为决策的合法性,同时也为决策者降低和分散决策的法律风险。这是因为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规定,稍有不慎就可能出现问题,乃至造成国有资产的重大损失。
由于在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时就需要审查法律意见书,所以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转让方草拟转让方案时介入国有产权转让工作,通过调查了解转让项目的具体情况,为制订转让方案提供法律咨询,为起草法律意见书收集准备材料,保证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及时、真实、合法、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