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资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4年修订,法释[2024]2号)第四条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一百八十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二、前置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份公司利益的,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损害股份公司利益的,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股东才能提起代表诉讼。这是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但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不受该前置条件限制,当然此时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举证证明情况紧急。
三、使用案由
股东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代表诉讼适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案由。应当注意的是,“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由包括股东代表诉讼和监事会代表公司对懂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违反法定义务损害赔偿诉讼,和董事会代表公司对监事提起的违反法定义务损害赔偿诉讼三种具体案件类型。
有疑问的是,股东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本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起代表诉讼适用什么案由?本人认为应当根据被告与公司之间的具体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如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
四、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股东代表诉讼不在上述规定之列,所以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确定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