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股权收购中,将新股东的现金支付转化为股权支付,实现递延纳税。
按照税收法律文件,股权收购中,大多数的新股东身份都是企业,即不以个人名义,而是以企业的名义收购另一家企业的股权,收购目标企业股权的目的不是财务投资,而是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
收购企业所支付的对价常见是的现金形式,但也越来越多并不支付现金,而是以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当然也可以包括支付一部分现金、一部分股权。
股权支付,实质就是股权置换,其所支付的股权,可以是收购方本企业的股权,也可以是收购方所控股的企业股权、股份。一般情况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不论这一收入是货币还是非货币的形式,除另有规定外,都应当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的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我们需要运用的就是“除另有规定外”的另有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的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而无需按照前述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适用特别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有:
1.具有合同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的股权比例符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
3.股权收购后连续12个月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股权收购的对价中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
5.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股权收购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