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纳税人)办理股权转让前,应到其到主管税务部门(被投资企业的主管地税机关,一般按“区”对应)办理税源监控登记手续,地税局税源监控登记流程如下:
1、股权转让人以及受让人应当按照规定分别缴纳印花税,并将印花税票粘贴在合同上进行划销。
2、不论是溢价转让还是平价、低价转让,股权转让人均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凭个人有效证件办理自然人登记后即可办理申报业务)。
办理股权转让的股东或经授权的代办人应报送(填制)以下资料报送到市南地税纳税大厅业务窗口:
1、《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一式三份);
2、《承诺书》(一式两份);
3、所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前一期以及上年末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股权转让协议(贴有印花税票的复印件);
5、转受让双方的印花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6、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7、章程修正案(复印件);
8、转让方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应当提供税务登记副本的复印件);
9、非股东本人到场的须提交委托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