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基于受让方的利益考虑,可以采取下面两种法律措施之一:
一、要求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强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受让方通过继受的方式取得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公司有义务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办理登记手续,如果公司、转让方不履行该项义务的,则受让人可以向人民法起诉,强制进行变更登记。
二、解除与转让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退还股权转让款,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
股权转让协议本质上是含有公司法内容的合同,受让方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后,转让方应当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如果转让方违反协议约定,拒不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则转让方构成合同违约,受让方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条款,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转让方返还股权转让款,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