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如需处分股权应满足如下要求:
1.公司向其出具有效的股东身份及份额确认文件;
2.股权受让人明知其隐名股东身份;
3.其他股东未提出异议。
隐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或其他组织,是实际出资的一方,其出资是以显名股东的名义投入公司的,但隐名股东并非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因此,在当事人一致确认及隐名股东实质行使了其股东权的情况下,应认定隐名股东为公司的实际股东,相应的显名股东仅为名义股东。这种情况下的,股权转让是有效的。也应当适用按照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