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名义股东需要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或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以“只是挂名而非实际出资人”的理由排除执行。
无论选择哪条路径,最重要的是要有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名义股东的身份。
同时,在执行程序中否认股东身份会面临更严格的证据审查。
而名义股东面临的障碍往往是证据缺失。
证据缺失导致名义股东成为真实股东,承担出资责任和风险。
所以,在发生股权代持时,规范股权代持关系是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