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出让方应提交:
1、 主体资格证明;
(1) 国有股份,提交持有国有股的部门、机构出具的股权代表资格证明;
(2) 法人股份,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 个人股份,提交户口簿或公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 外资股份,法人持有的提交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个人持有的,提交护照或回乡证;
2、 公司章程;
3、 股权证明;
4、 允许股权转让的证明文件或材料(如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同意转让法人股的决议);
5、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6、 合资(作)公司提供的材料:合资(作)公司的营业执照;转让前公司的章程; 由工商局出具的股东情况证明(带公司的营业执照、单位介绍信到市工商局信息中心索取),中外合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可提供政府批准证书; 经法定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成立时验资证明; 有关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各股东代表签名并盖公司印章),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有关股权转让的董事会决议(各董事签名并盖公司印章); 他方股东(未发生股权转让的原股东)同意转让的证明。
(二) 受让方应提交:
1、 主体资格证明;
(1) 法人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2)公民提交户口簿或公民身份证,或护照、回乡证及其复印件;
2、 允许受让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3、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 代理人代为办理股权转让合同公证的,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本人公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四) 股权转让合同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