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1、对公司应承担的出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对已出资股东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出资义务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出资是公司法上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出资是股东之间的合同义务。在有限责任公司,数人(自然人或法人)相约共同出资成立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对其他当事人的承诺,按约向公司交纳出资。
3、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1)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承担无限责任
(2)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报注册资本,虚填出资致公司实际投入的资本达不到注册资本,但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如企业资产不足清偿债务的,由出资未到位的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3)瑕疵出资在差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如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价额,公司股东应在投入公司财产的实际价额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差额范围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时,依法已缴纳了出资,当公司成立后,出资人抽回,公司空壳运转,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股东应在所抽逃的资金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4、行政责任
公司依法登记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一个主体,公司股东即应根据登记的内容履行出资义务,以保障公司资本之真实和充实;没有适当履行法定的出资义务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他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
5、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在有关公司注册资本方面规定了两条罪名: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