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损害股东利益;但同时也规定了股东在其利益遭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时,有权直接提起诉讼,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此类赔偿责任纠纷,即通常所称的“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股东侵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处理方式是:其他的股东可以要求侵权人进行损害赔偿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