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依据中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若满足该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但依据具体事实情况的不同,法院也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