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出资不实的股东应补足设立时认缴的出资额,并对其他已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承担补足出资额和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的责任。
出资不实的股东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股东也应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