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误区有哪些?(2) 常见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误区有哪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著作权从软件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因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通过登记,可以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但是目前实践中仍有不少停留在对软件著作权旧观念上的错误认识,那么常见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误区有哪些呢?今天,华律知产小编通过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常见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误区有哪些
软件著作权转让误区
一、软件转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首先,不反对在软件著作权转让时,强调签订书面合同的必要性。因为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合同较一般的转让合同更加复杂。因为
(1)签订书面合同能够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防止不必要的纷争产生;
(2)软件转让合同涉及转让的标的(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该软件)、转让的期限(短期还是永久转让该软件)、转让的价格及价金的支付(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全部价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不用书面方式一般不容易明确,而且不利于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
但是应当明确,是否采用书面合同来实现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完全属于私权。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规定,是基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的需要,并且有利于软件转让合同的履行而进行的倡导性规定。至于当事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与是否违约、是否履行合同一样均系其自由处分其权利的范围,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国家不宜过多干涉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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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常见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误区有哪些这个问题进行的相关的解释,我想各位读者朋友也对这方面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希望各位读者朋友要弄清楚相关的法律术语,来开拓自己的法律知识面。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 ,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