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提交人民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其财产与一人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不得追加其为该一人公司债务的被执行人。
我国《公司法》并不禁止一人公司与股东间正常的借贷、融资等资金往来。但若一人公司与股东账户间频繁的、不正常的资金往来,且转移行为超过了正常的认知,又不能给予合理的解释时,这种行为将可能导致被法院认定为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并非相互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