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常见的实际控制人有以下几种情形:
实际控制人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之股东,即所谓“通过投资关系”;
实际控制人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隐名股东,即所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实际控制人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存在。他既不在公司登记中显示,也不在章程中显示,可却实际支配着公司,亦有人称之为“影子股东”。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掏空公司资产等行为,债权人如何追究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就此,公司法只规定了一种情形,即第21条之规定,“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Ⅱ.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19条、20条又增加了几种情形,涉及到未及时清算、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恶意注销的实际控制人责任问题。此外,《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了股东抽逃出资下实际控制人作为协助人的责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