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下,股东应该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
我国的法律明确设置了“公司法人否认制度”。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若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的股东造成损失的,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并且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股权转让后,根据《公司法》里规定情形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原股东根据《公司法》规定的原因而形成的对公司或公司债权人的义务是法定义务,因此不能通过民事合同的约定转给新的股东而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
股东为了达到不承担法定的义务、逃避债务的目的,往往会将股权转让给一个没有偿付能力的主体,并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原股东的所有债权债务给让给新股东。有的,还会明确约定原股东的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一旦公司的债权人追索债权,原股东就会经常以自己不是公司的股东及转让协议的约定进行抗辩,在新股东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就会受损害。
若该股东仅仅是将自己的股权转让他人,并不存在上述“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那么债权人的诉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的判决亦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