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重新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