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公司利润分配的基础是具有股东资格,但股东资格将伴随着股权转让并办理变更登记而丧失,对此,股东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的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也随之消亡。若股权转让前公司股东会已经作出分配盈余利润的方案,此时已将利润分配请求权转化为债权请求权,出让股权的原股东,仍可主张;
若在股权转让前未形成利润分配的决议,原则上原股东转让后将不能再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但允许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约定关于利润的归属,有约定则从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