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股票设立质权后,原则上便不能随意转让,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规定,质权人可以收取股份所生的法定孳息。股票是股份的证券化,也是一种股份。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出质的,其质权的效力及于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的股票、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份的股息、红利。无论是无记名股票还是记名股票,设定股票质押的,出质人(股票所有人)都要与债权人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是由现在我国股票市场运行的特点决定的。现在股票已无纸化,不以纸面形式出现,其储存和流转均通过网络控制运行。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如同动产质押后质物转移占有一样,原权利人丧失了对权利继续占有使用的权利。但经质权人同意的,出质人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质权的效力及于转让费或者许可使用费,即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使用费应当先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