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应缴纳税额进行核定。
(一)根据法律规定,纳税人可以不设置账簿的情况,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应该设置帐簿但是纳税人没有设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应纳税额进行核定。
(三)纳税人擅自将账簿销毁了的、纳税人拒不提供相应的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应纳税额进行核定。
(四)纳税人设置了账簿但对账簿内容记录不认真,敷衍了事,账目混乱不堪,或者是对有关成本的资料、收入凭证等残缺不全的,造成查账困难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五)纳税人产生了纳税的义务但是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纳税,税务机关对其责令限期申报却有逾期不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六)纳税人没有正当理由说明其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关于税务机关具体如何核定应纳税额,就需要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