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
(1)在股份的一般交易(包括股份或股份转让)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某些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2000)118,废止)执行。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由股份转让确认为收益,不得视为股息性质的收益。
(2)企业对全资子公司及持股95%以上的公司进行清算,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纳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理。企业改组和改革中的业务问题(国税(1998)第97号,取消实施的有关规定。为了避免影响企业重组活动的税后利润双重征税,在计算投资者的股权转让收入时,允许从转移收入中扣除上述股息的收入。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2003年第45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计提已计提的减值、折旧或者坏账准备。资产在纳税申报时已具备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应当相应地做好资产转让、处置的准备工作和资产的核销。反向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其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转让的企业应当按照计提坏账准备等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方(或投资方)按其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利收入。
(4)企业股权投资转移的损益,是指从企业收回、转让、清算股权投资所得中扣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股权转让所得应当纳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因收回、转让、清算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权益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和投资转移的收益,剩余部分可以从下一个纳税年度无限期扣除。
2、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转让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政和税收191):
(1)无形资产和房地产投资入股、收益在受让方和投资方之间分配以分担投资风险的,不征收营业税。
(2)自2003年1月1日起,股份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契税
按照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担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让,不征收契税;增资扩股时,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价格购买股份或者出资的,征收契税。“
4、印花税
股权转让税。有两种股权转让案例:
一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的股权转让。转让交易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印花税交易印花税。
二是股权转让不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中进行的。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局将就转让税和某些特定印花税问题的规定通知转让(国税1)该文件第10条规定,印花税应按税收征收。商定价格的五方利率(即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