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政策上,对自然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的个税处理有两种形式,即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或者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