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具体情况定。如果投资人与公司股东约定以公司是否上市作为股权回购的条件,其实质是股东之间的“对赌”,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公司法》第71条、第137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权投资基金与目标公司约定的,由目标公司股东回购股权投资基金在目标公司中股权的条款,性质即为股权转让。
资本维持原则是《公司法》立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也是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体现这一原则的相关内容,应认定为效力强制性规范。股权投资协议中违反资本维持原则的条款,应依据《民法典》第52第5项的规定认定为无效。目标公司股东回购条款,因其既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又符合公司法的明文规定,因而有效;目标公司股权回购条款虽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但因为违反《公司法》效力强制性规范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