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成立后,股东退出一般是通过转股的方式自愿退出。所谓的“股东除名”是对股东权利与资格的一种剥夺,实施该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在诉讼环节主要通过确认公司决议有效与否来实现,在诉讼中体现为公司决议效力诉讼。
1、适用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公司除名的适用条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
2、程序要求
2.1催告前置程序
在股东达到被除名的法定情形时,公司行使股东除名权需要经过一定的前置程序,要先行催告出资并给与合理的时间。也就是说当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时,公司首先应当催告该股东缴纳或返还出资,只有在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股东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才可以进一步召开股东会审议股东除名事项。
2.2召开股东会进行决议
进行催告后仍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未能返还抽逃出资的,公司应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就除名事项形成股东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