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这是公司法的明文规定,因此公司股东间可以充分利用该规则。例如,公司法原则上不允许以声誉、资源等进行出资,但有时在考虑股东对公司的贡献程度时,这些可能也是很重要的因素,此时就可以充分利用该规则,对于有特殊贡献的股东,可以约定一个较少的股权比例和一个较高的分红比例。
值得注意的是,当分红比例与出资比例不一致时,必须由全体股东共同进行约定,而不适用一般公司决议中的1/2以上表决权同意或特殊决议中的2/3以上表决权同意。
股东关于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的约定,既可以是在作出分红决议时进行约定,也可以事先作出约定。事先进行约定的,还可以设置有条件的分红权或可调节的分红比例,该等约定都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