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决权转让实际就是规避限制的股份转让:
其一,“花小钱,办大事”。在“协议转让+委托表决权”联动模式下,收购方仅需支付部分股权协议转让价款,便可获得超出收购方实际持股比例的表决权,从而节省收购成本。
其二,巩固表决权比例。部分上市公司股权较为分散,且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通过委托表决权或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方式,可以达到巩固控制权的目的。如深市主板一家公司的控制权变更中,地方国资通过协议转让取得20.21%股权,原控股股东持股15.64%,二者持股比例较为接近,地方国资通过后续二级市场增持及原控股股东委托3%表决权的方式巩固了控制权。
其三,“绕开”股份转让限制。一些公司股东退出意愿强烈,但存在首发及增发认购股份尚在锁定期内、高管任职期间减持限制、收购行为中的减持限制等导致股份无法转让的情况,收购方和出让方往往先行出售可转让部分,对不可转让的部分进行委托表决权,待相关股份后续满足转让条件后再进一步转让。经查,近5年委托表决权案例中,有不少涉及股份限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