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实缴出资并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系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与股东转让股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股东未实缴出资(无论出资期限是否已届满)并不影响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只要股权转让行为具备《民法典》第143条的法定条件,则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对各方具有法律拘束力。不过,鉴于股东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是股权交易过程中的重要的考量因素,若股东刻意隐瞒瑕疵出资的事实,则受让人可以受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