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回购价格上限原则不能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60个转让日平均收盘价的200%;如果确实需要超过设定的上限,关于定价的合理性上市公司要在股份回购方案中明确并且充分说明。
2、每天回购的次数是有上限的,每拟回购股份数量上限若为10%,那么上市公司每次转让回购股份数量就不得超过所拟的,但每次转让日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10万股的除外。
3、盘中回购时间有限,上市公司在9:15至9:30和14:30至15:00两个时间段内不能申报回购股份,在每场集中撮合的前5分钟竞价转让公司不得宣布回购股份。
4、特殊时期不得回购股份,定期报告、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披露前10个转让日内不能进行回购;从可能出现对公司股份转让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产生,那么从决策过程中或者重大事件发生之日开始,一直到法定披露后2个转让日内;全国股份转让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5、如果在回购期间企业要变更股份转让方式的,应该提前披变更情况,并且按照变更后的回购方式实施回购。
6、回购期限不能超过一年,达到回购数量标准后要立即停止,披露回购信息必须要及时;如果回购期满未完成回购计划需要说明原因。
7、竞价回购应当公告,用竞价方式回购的公司应该在回购实施区间开始那天的前两个交易日披露回购实施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