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
股东在出资金额、期限上享有很大的自由权限。在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到来之前,股东对内可以暂时不履行出资义务,此时如果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只要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权转让协议便合法有效。
但需注意的是,取消法定的出资期限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长期不履行出资义务无需承担责任,股东仍旧是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认缴出资的范围仍旧是决定股东承担责任范围的决定因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仍旧认为应当由原股东承担出资义务,若受让人对股权瑕疵知情,则受让人对于原股东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应当认识到,受让人承担的责任为连带责任,最终的责任主体还是原股东。